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大学大学生直播带货创业管理办法

2026-01-20

第一条  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创新创业学院直播基地直播创业的管理。

第二条  直播创业是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大力支持大学生直播带货创业,为大学生直播创业训练和实践提供必要的场地、创业指导等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直播创业是指通过直播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简称“直播带货”。

第四条  抖音、微信、小红书等平台个人账户录制并公开的视频资料按照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大学网络管理和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直播基地管理及基地直播带货管理。

第六条  直播带货项目入驻创新创业学院直播基地需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包括项目介绍,项目团队成员介绍,直播带货的产品情况介绍、供应链协议等,经家长、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创新创业学院批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院直播基地只接受在校全日制在校生申请。受直播间数量限制,当直播项目多于直播间时,采取轮候直播方法。

第八条  直播团队每周一上午,将本周的直播时间、直播人员名单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九条  直播时,各团队将直播链接报创新创业学院,一次直播多个平台直播的,需报送每个平台的链接。

第十条  直播创业直播人员视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必须符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直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直播人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直播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三)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四)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五)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七)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直播时需将本次直播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并保存3个月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组织老师或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会学生干部对直播项目进行在线巡查,巡查率要达到100%。

第十六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马上向创新创业学院报告。严重问题需立即叫停直播。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学院接受观众的监督,对于举报的内容,严肃认真核查,及时反馈观众监督举报问题核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直播人员违反直播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情节较重的,立即予以停播处罚,将有关情况同步向所在二级学院、保卫部、学工部、宣传部等部门报告。造成舆情或较大负面影响的,及时处置应对。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学生的直播带货话语情况,按照风险级别大小,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大学生直播带货中出现的质量和服务问题,按照直播平台规则由直播平台处置。创新创业学院要对直播人员做好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直播带货人员出现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学生手册做出相关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原《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直播带货创业管理办法》(粤轻院创〔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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